监督申请书申请人: ***** 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住所:**市**路**号。其他当事人 :李某某,男, 1966 年 3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某某省***县**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县**镇**村,负责人:叶 **,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某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 )某某二中民再字第6 号民事判决,特提出检察监督申请。监督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某某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 )某某二中民再字第 6 号民事判决提出抗诉,监督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依法再审。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基本事实概述。2006 年 3 月 26 日,原告李某某从第三人**镇**村委会承包集体荒山1200 亩。 2006 年 6 月 16 日,李某某拟将承包土地转包给申请人,为此在申请人印刷的空白格式合同上填写了拟转包土地面积(但该合同规定申请人最终之实际承包面积以苗木种植完毕后双方通过GPS 卫星定位系统测量结果为准)、承包期限、承包金等。李某某填好合同并在转包人位置签名后,将合同交申请人请申请人盖章,但申请人因发现李某某转包之土地存在潜在法律风险而决定不与之签约,故至今未将该合同交回李某某。2008 年 3 月 13 日,第三人 **镇**村委会又将另外662 亩土地发包给李某某。 2008 年 4 月 20 日,李某某经九所镇政府批准,拟将661.57 亩土地连同 2006 年 6 月 16 日拟转包但未洽谈一致的1251.93 亩土地共计1913.50 亩土地再次正式转包给申请人。李某某为此又一次在申请人印刷的空白格式合同上填写了转包土地面积1900 亩(但合同规定申请人最终之实际承包面积以苗木种植完毕后双方通过GPS 卫星定位系统测量结果为准)、承包期限30 年、承包金109 元每亩每年等。李某某填好合同在转包人位置签名后,将合同交申请人等申请人盖章,但申请人因发现李某某转包之土地存在位置不确定的法律风险遂决定不与之签约,至今未将该合同交回李某某。上述两次李某某与申请人就订立合同的协商,最终未签订任何合同。但在协商过程中, 申请人根据李某某单方填写的合同附件《交地确认表》 ,对第一次洽谈的涉案土地做了土地清理,但因村民阻挠完成348.28 亩后就无法继续;对第二次洽谈的涉案土地,申请人应李某某提议委托李某某胞弟王启波以乐东尚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承揽进行土地清理,但王启波在涉案土地范围之外清山315.91 亩。申请人因而对李某某拟转包之土地权属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