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我国政府研究———基于风险控制角度摘要:随着审计公告制的实施,政府审计风险正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因此,研究政府审计风险的控制问题对建设民主、廉洁的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对政府审计公告制度等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总结性的理论概述,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措施。关键词:风险控制政府审计公告制度一、政府审计公告制度与风险概述政府审计公告制度介绍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结论性文件反映的内容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向社会公开的一项制度。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中的定义:“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实行审计结果公告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审计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的重要手段,它有利于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利于审计结果为社会公众所及时知晓,无形中扩大了审计的影响力,对审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审计机关而言,实行审计公告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审计公告对于提高审计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审计质量具有非常大的推动作用,有助于扩大审计机关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促使社会公众形成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另一方面,审计公告也为审计机关带来了更多的压力,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双重监督检验着审计工作的质量及审计公告的适当性和准确性。因此,审计公告的实行,对审计风险是存在影响的。如果公告得当,则对政府审计具有很大的良性促进作用;反之,则会加大政府审计的风险,使审计风险更加显性化和扩大化。目前,世界上己有160 多个国家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政府审计制度。按照体制的不同进行划分,各国的政府审计大体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模式。第一种是在立法型政府审计体制,即政府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完全独立于政府。立法型体制在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中非常普遍,是现代政府审计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第二种是司法型审计体制。司法型审计体制是指审计机关除具有审计职能外,还拥有一定的司法权限,政府审计人员具有司法地位,享有司法权力,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这一体制被西欧、非洲和南美洲一些国家广泛采用。第三种是独立型审计体制,政府审计机关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构,独立于政府、议会和法院之外,单独形成国家政权的一个分支,以日本和德国为典型代表。第四种是行政型审计体制,行政体制的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或隶属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