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渣土处置协会章程 XX 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2004 年 4 月 22 日 XX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 5 月 12 日 XX 市人民政府令第 229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XX 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和养护工作(以下简称工程)需要弃置、受纳、运输(以下统称处置)渣土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XX 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 XX 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固管处)负责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环保、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产生渣土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市固管处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手续
市固管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和弃置费后,发给准运证
渣土处置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按 XX 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工程项目的渣土管理费和弃置费,可以按规定减半收费
建筑、修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其渣土处置的审核、收费、发证事宜,由市固管处委托工程所在地区环卫部门办理
居民装饰、修缮住宅需要处置渣土的,必须到居民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和市固管处具体要求办理手续
第五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固管处申办手续,由市固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划和建设需要统一调剂
第六条各类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应当由建设单位清除完毕
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应参加工程验收
第七条运输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