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作业文件 文件编号: Q/WJGY43-2007 A/0 页 数: 第1页 共8页 轻小型起重设备(电动葫芦) 自检规程 批准日期: 2007年09月10日 生效日期: 2007年09月15日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电动葫芦安装、改造、大修验收自检工作。 2 引用标准 2.2.1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 2.2.2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1998) 2.2.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1996) 2.2.4 《钢丝绳电动葫芦系列标准》(JB/T9008.1~2-2004) 3 有关规定 3.1 安装、改造或大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动葫芦,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检验主管部门,由检验主管部门安排检验员组成检验组实施检验活动。 3.2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3.2.1 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2.2 检验现场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3.3 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检验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自检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 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资格的人员进行。 3.4 检验所使用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其精度应当满足《电动葫芦检验主要仪器、设备和量具表》(附录 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3.5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 编制: 审核: 批准: Q/WJGY43-2007 A/0 轻小型起重设备(电动葫芦)自检规程 第2页 共8页 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向施工单位作出说明。在具备现场检验条件后,方可实施现场检验。 3.6 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轻小型起重设备(电动葫芦)自检内容、要求和方法》(附录2)的规定实施。 3.7 现场检验检测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中应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