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 件 10: 纺 织 企 业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纺织企业(包括纺织企业和纺织服装服饰企业,即棉、麻、毛、丝、化纤等各种原料,以及与纺织相关的生产加工作业和经营的企业)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
当标准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发布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时,均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依据说明 1
1资 质证照 1
1 缺少资质证照 1
1 未取得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2 号)第七条:应取得营业执照 1
2 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1 1 9 号令)第二十四条 1
3未 取得 防 雷 装置竣工验收文件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 4 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4新、改、扩项目未 取 得 “安 全 三 同时 ”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 6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2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依据说明 1
2 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
1 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 号)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