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寿 农 村 小 额 团 体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条 款 ( 第 一 页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构 成 国 寿 农 村 小 额 团 体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合 同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由 保 险 单 及 所 附 条 款 、 批 注 、 附 贴批 单 、 投 保 单 , 以 及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投 保 文 件 、 声 明 和 其 他 书 面 协 议 共 同 构 成 。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五 人 以 上 特 定 农 村 团 体 成 员 可 以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由 投 保 人 向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投 保 本 保 险 。 该 特 定 团 体 的 参 保 成 员 应 占 团 体 中 符 合 参 保 条 件 成 员 总 数 的 百 分之 七 十 五 以 上 。 第 三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 生 效 和 保 险 责 任 开 始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 本 合 同 成 立 。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 本 公 司 收 取 保 险 费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本 合 同 生 效 , 合 同 生 效 日 期在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合 同 生 效 的 日 期 为 本 公 司 开 始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的 日 期 。 第 四 条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约 定 终 止 日 二 十 四 时 止 ,由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与 本 公 司 协 商确定 。 第 五 条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本 公 司 依下 列约 定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一 、 被 保 险 人 遭受意 外 伤 害 , 并 自 该 意 外 伤 害 发 生 之 日 起 一 百 八十 日 内因该 意 外 伤 害 身故,本 公 司 按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金额 扣除 已给付残疾保 险 金和 烧伤 保 险 金后的 余额 给付身故保 险金, 本 合 同 对该 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