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kV 配电工程典型设计和验收实施细则 一、前言 (1)本细则系根据国家有关电力设计和验收标准、规范,参照国内外先进地区的技术资料,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运行经验制定的。如本细则未有规定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本地区电力系统 10kV 及以下新建、扩建及改建的高压电气工程设计、安装和验收,应执行本细则。 (3)电气工程的设计与安装要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在选用电气产品方面做如下要求: 1)所选用国内的电气产品应是通过省级鉴定的合格产品,未经鉴定的电气产品严禁挂网运行; 2)选用国外电气产品,首先,产品应满足 LEC 标准;其次,产品还应满足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要求; 3)积极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产品,对通过省级鉴定,首次使用的新型电力产品,必须经本地区电力公司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挂网试运行,试运行合格的产品,可在本地区推广应用。 (4)电力用户应装置无功自动补偿装置,而且要保证其有效、合理运行。用电功率因数应符合国家规定。 (5)企业内车间变电所之间、重要用电场所之间和重要用电设备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或备用电源。也可为环网供电接线方式,开环运行。 (6)高层建筑及住宅小区的电气设备装置应符合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 (7)对电压幅值波动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设备,需要装设调压装置时,总容量达 50kVA 及以上者,应事先征得供电部门同意。 (8)与电网连接的电气设备、装置新建、扩建工程,施工前应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送交当地供电部门办理报审手续。高压用户和高压线路工程的用户,应报送下列技术资料。 1)高压供电方案(包括负荷性质,保安电力情况,负荷计算结果等); 2)用电功率因数及无功补偿情况; 3)中压设备、中压线路及低压干线的一次接线方式、布置图和杆塔组装图; 4)过压保护、继电保护、接地和计量装置方式。 (9)用户新建、扩建的电气工程,应经有关部门及当地供电部门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凡属(9)条规定的用户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和用电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交给供电部门,作验收之用。 1)变、配电装置的一次及二次接线图; 2)一、见次设备的调枯、试验记录及接地装置的测量记录; 3)按第 12 条规定,经供电部门审核同意的技术资料; 4)杆塔明细表及线路交叉、跨越记录; 5)电缆隐蔽工程竣工图。 (10)冶余,化工、电气化铁路等换流设备及其他非线性用电设备等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