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安全防护设施规范 发表日期:2011 年7 月24 日 【编辑录入:1660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自助银行、自助设备以及运钞车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全省金融安全,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运钞车,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保安押运公司承担调运现金、有价证券及金银等任务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 本规范是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运钞车防护设施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的重要依据,适用于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守卫押运服务的公司(中心)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保卫部门协助执行本规范
第五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执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和《河南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等
第六条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规范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若下列文件出现调整,以调整后的新文件为准
GA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T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GA51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 GA308—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