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案例 案例1 申请人:××建筑集团公司 被申请人:××跨国集团 一、基本案情 ××跨国集团作为业主与作为承包商××建筑集团公司订立了一份施工总承包合同,就业主投资的某室内装修工程作了约定。该室内装修工程总承包面积 9954m2,以原报价单为基础,双方确认合同总价款为 6 771 435美元。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在工程决算中予以调整。装修工程完工后,承包商应提前通知业主并与业主指定的设计师及管理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委任的设计师、管理人员签发验收证明书。如验收中发现施工安装质量部分未全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但又不影响使用的,由承包商提出书面承诺在保修期内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加以改善后,业主发给承包商工程验收证明书。业主在合同生效后两个星期内付给承包商合同总价 30%作预付款。半年保修期满后,业主付还承包商合同总价 5%的工程保修金。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装修工程的施工。但装修完成后,双方因拖欠装修工程款的争议协商未果,乙方遂依合同约定争议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甲方偿付工程尾款 110 000万美元、工程保修金 283 777万美元及两项欠款利息。 在仲裁庭审理期间,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意见是: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曾口头协商不再付给申请人5%保修金,此外的工程款早已全部支付。装修工程进行到最后,经双方协商确定最后付款额为 5 651 443美元。因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将 43 044 077美元转交香港某公司用来购买装修材料,而该香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个人,被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该笔款项实际上是由申请人收取了,故应冲抵工程款,且余额应返还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被申请人提出没有其公章、未经总经理签字,是申请人单方面制造的。 二、案件审理 仲裁庭审理查明:关于工程总价款问题,双方认可曾共同签字确认合同总价款由原来6 771 435美元降为5 610 099美元,申请人交给被申请人的工程预(结)算表中,就增加工程及签证分项列价,标明新增工程价为56 636美元。被申请人代表对部分单价做修改,并注明“实际数量及价格合理,应按我们改后之单价结算,实际为52 057美元”。仲裁庭由此认定工程总价款为5 662 156美元。 关于工程验收问题,申请人在装修工程完工后,即会同被申请人指定的设计师及管理人员进行验收,并且设计师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