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100 管道安装基本规范 1、管道连接一般规定 1.1 聚乙烯给水管道连接前应对管材、管件及管道附件按设计要求进行核对,并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外观检查,符合规程要求方准使用。 1.2 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的连接应采用热熔连接(热熔对接、热熔承插连接、热熔鞍型连接)或电熔连接(电熔承插连接、电熔鞍型连接)及机械连接(锁紧型和非锁紧型承插式连接、法兰连接、钢塑过渡连接)。公称外径大于或等于 63mm 的管道不得采用手工热熔承插连接,聚乙烯管材、管件不得采用螺纹连接和粘接。 1.3 不同 SDR 系列的聚乙烯管材不得采用热熔对接连接;聚乙烯给水管道与金属管道或金属管道附件的连接,应采用法兰或钢塑过渡接头连接。公称外径小于或等于 63mm 的管道可采用热熔承插连接和锁紧型承插式连接。公称外径小于或等于 63mm 的聚乙烯管道与聚氯乙烯管道的连接、聚乙烯管道与直径小于等于 50mm 的镀锌管道(或内衬塑镀锌管)的连接,宜采用锁紧型承插式连接。 1.4 管道各种连接应采用相应的专用连接工具。连接时严禁明火加热。 1.5 管道连接宜采用同种牌号级别,压力等级相同的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不同牌号的管材以及管道附件之间的连接,应经过试验,判定连接质量能得到保证后,方可连接。 1.6 聚乙烯管材、管件与金属管、管道附件的连接,当采用钢制喷塑或球墨铸铁过渡管件时,其过渡管件的压力等级不得低于管材公称压力。 1.7 在寒冷气候(-5℃以下)或大风环境条件下进行热熔或电熔连接操作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调整连接机具的工艺参数。 1、8 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存放处与施工现场温差较大时,连接前应将聚乙烯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在施工现场放置一段时间,使其温度接近施工现场温度。 1.9 管道连接时,管材切割应采用专用割刀或切管工具,切割断面应平整、光滑、无毛刺,且应垂直管轴线。 1.10 管道连接后,应及时检查接头外观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 2、热熔连接 2.1 热熔连接工具的温度控制应准确,加热面温度分布应均匀,加热面结构应符合焊接工艺要求。热熔连接前、后应使用洁净棉布擦净加热面上的污物。 2.2 热熔连接加热时间、加热温度和施加的压力以及保压、冷却时间,应符合热熔连接工具生产企业和聚乙烯管材、管件以及管道附件生产企业的规定。在保压、冷却期间不得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2.3 热熔对接连接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待连接件的连接端应伸出焊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