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官方刊物 ISSN 0378-6978 L181 第40 卷 1997 年7 月9 日 英文版 立法 目录 I 公布的强制性法规条例 *为各成员国在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上取得一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1997 年5 月29 日通过了97/23/EC 指令 2 标题以亮条印刷的法规条例系有关农业方面的日常管理,通常有一定的有效期。 其它法规条例的标题用黑体字印刷,前缀* EN 9.7.97 欧共体官方刊物 L181 第 2 页 共 46页 EN I (公布的强制性法规条例)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97/23/EC 指令 1997 年5 月29 日通过 为各成员国在有关承压设备的法律上取得一致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考虑建立欧共体的<条约>,特别是条约第100a 条的有关规定、在考虑执委会的提案、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后,按条约第189b 条规定的程序和1997 年2 月4 日由调解委员会批准的共同条款, 1. 鉴于内部市场应是一个没有内部障碍,保证商品、人员、服务和资金自由流动的地区; 2. 成员国关于人员健康安全和保护,包括家畜和财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行政条例在内容和范围上有分歧;现有欧共体未包括承压设备的法规;各成员国对此类设备的证书和检验程序还不同;这些分歧成为欧共体贸易障碍; 3. 统一国家法规只不过是为了消除自由贸易障碍;这一目标不能由个别成员国满意地达到;仅有本指令规定了设备在可行范围内流转必不可少的要求; 4. 低于 0.5bar的承压设备由于低压不具有严重性;这类设备因此在欧共体流转不应有障碍;本指令适用于最大许用压力 PS 超过0.5bar的设备; 5. 本指令涉及由几个承压设备组成一个完整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组合体;这些组合体范围从最简单的组合体如压力锅到复杂组合体如水管锅炉;如果组合体的制造商打算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投放市场服役——而不是以单个元件形式——该组合体必须遵循本指令;另一方面,本指令不包括在用户职责范围内的在现场组装的承压设备; 6. 本指令目的在于统一各国关于压力危害的条款;对于这类设备的其它危害,将由其它指令处理;按条约第100a 条规定,承压设备可能包括在其它指令的产品范围内;由于压力危害,条款会在一些指令中出现;如果这些条款经充分考虑,可提供合适保护,将与设备有关的压力危害降到最小;本指令将不包括这类设备; 7. 如果国际惯例包括承压设备,有关运输和压力的危害将由即将公布的基于该惯例的欧共体指令或现有指令的增补进行处理,本指令不包括这类设备; 8. 某种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