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射线探伤作业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建设期间射线探伤作业管理,避免射线意外照射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作业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内容,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参建施工和服务单位。第二节 职责与分工第三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射线探伤作业方案备案和检查监督,对施工单位射线源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第四条 工程部是工程项目射线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射线探伤队伍的资质审查,组织协调探伤作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机动设备处负责设备的第三方检验和检维修射线作业的管理工作,参加责任范围射线探伤作业票的会签。第六条 生产和辅助单位负责射线探伤作业划定的安全防范区域的审核,对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监督,会签射线探伤作业票,通知本单位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撤离现场。第七条 监理单位负责射线探伤作业环境确认及作业现场相关安全措施的检查落实。第八条 射线探伤作业区域相关单位会签《射线探伤作业票》后,落实所辖区域现场作业避让,并将告知内容通知到全体人员。第九条 施工(射线作业)单位职责(一)提出射线作业计划报工程部审批,委托射线检测部门检测射线影响区,确定安全防范区,协调作业现场各工种作业避让。(二)制定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源的购买、保管、运输、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在各环节受控。做好射线作业中对作业人员的保护,保证作业人员和周边人员的安全。(三)负责办理《射线探伤作业票》,对作业风险进行识别,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并组织落实,组织作业票的会签和审批。(四)负责通知公告周边及路经人员在规定的时间避让,在主要路口派专人守候。(五)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对工作失误造成的后果负责;配合业主及上级单位对辐射事故、事件调查。(六)需要进行射线探伤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向工程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备案:作业单位资质、 作业人员资质复印件、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料, 《放射量测量仪》检验合格证复印件、放射源设备报表、《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第三节 放射源管理第十条 放源单位必须在当地政府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厂区内禁止存放同位素射线源。第十二条放射源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第十三条实施射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