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 0 0 8 年 1 1 月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室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三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