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养老保险模式划分 养老风险的普遍性、养老保险的复杂性、多因素影响性以及各国国情的差异性都决定了养老保险模式的多样性。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总结多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践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养老保险作如下归类。 (一)养老保险责任承担模式 根据养老保险的责任承担机制,可将养老保险划分为政府负责型、责任分担型、个人承担型、混合责任型等模式。 1.政府负责型 政府负责型是指由政府直接负责的养老保险制度,它通常以国民年金的形式存在。在这种模式下,企业与个人承担社会保障的纳税义务,政府通过预算来为国民提供养老金,政府对养老保险事物实行直接管理并严格监督这种模式的最大特征,就是强调政府责任,实现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普遍性发放对象包括所有老年人,普遍性中充分地体现出了公平性。但不足之处是可能因人口老龄化而给财政带来日益沉重的负担。 一般而言,福利国家因其实行国民年金保险制度,客观上属于政府负责型制度安排,在这些国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通常与是否参与社会劳动和是否缴付养老保险费脱钩,它通常只强调是否属于本国公民和是否达法定退休年龄。也有部分国家实行双层或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处于基础层次的养老保险亦采取政府负责的国民年金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曾经风行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保险型制度,也包括了养老保险在内,它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对包括养老保险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国家级统筹,国家财政充当着后盾和经济基础,同时,国家通过法律来确立公民“老有所养”的基本权利,退休金支出亦全部由政府和企业(也以财政为后盾)承担,个人不用缴纳保险费,从而也可以纳入政府负责型养老保险模式。 2 责任分担型 由政府、单位或雇主、个人等多方分担养老保险责任,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主流形式。这种模式是基于责任分担或责任共担的原则确立的,其特点是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责任由多方共担或分担,它有利于养老责任风险分散和财务稳定;同时,由于实行强制性责任共担,这种模式也就无法覆盖到全体国民,它只能适用劳动者甚至主要是工薪劳动者,从而属于选择性制度安排。 在实践中,责任分担型养老保险制度既有政府、单位或雇主、个人三方分担受,也有单位或雇主与个人双方分担塑。不过,即使是单位或雇主与个人双方分担型,政府也负有相应的责任。 责任分担型养老保险制度体现了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和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多元化的特色,同时又具有较强的社会互济性,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