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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协议 中国·郑州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 2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协议 甲 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 乙 方:被兼并重组煤矿投资人(代表) 身 份 证号: 鉴于: 1、甲方与乙方已按照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要求签订了《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框架协议》,由甲方下属的控股子公司兼并重组乙方的 煤矿,乙方同意由甲方下属的控股子公司兼并重组其 煤矿。 2、甲方在煤矿瓦斯、水害、火灾和煤尘及冲击地压灾害治理与防治方面拥有专利技术和丰富管理经验;甲方具有煤炭资源整合、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主体资格和安全监管资质。 3 为 繁 荣 地 方 经 济 , 促 进 河 南 煤 炭 工 业 发 展 , 实 现 兼 并 重 组 煤 矿目 标 ,促 使 被 兼 并 重 组 煤 矿 按 照 国 有 重 点 煤 矿 标 准 尽 快 提 升 安 全 生 产和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保 障 煤 矿 安 全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关 于加 强 煤 矿 安 全 生 产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 豫 政 〔 2010〕 17 号 )、《 河 南 省人 民 政 府 关 于 批 转 河 南 省 煤 炭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豫 政〔 2010〕 32 号 ) 和 豫 煤 重 组 〔 2010〕 3 号 、 4 号 文 件 规 定 , 甲 、 乙 双方 经 自 愿 、 平 等 协 商 , 就 本 次 煤 矿 兼 并 重 组 中 新 公 司 设 立 、 资 产 评 估 、安 全 技 术 服 务 等 有 关 事 宜 达 成 以 下 协 议 : 第 一条 兼 并 重 组 涉及主体基本 情况 1.1 甲 方 基本 情况 1.2 乙 方 基本 情况( 包含兼 并 重 组 煤 矿 情况) 第 二条 兼 并 重 组 方 式 2.1 甲 方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指定 下 属控股子公 司 与乙 方 合 作, 共 同 出资 成 立 “*******有 限公 司 ( 以 工 商登记管 理 部门核准 的 名称为 准 , 以 下 简称新 公 司 )”, 甲 方 下 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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