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合同对代扣代缴的税款比例约定必须合法 [裁判要旨] 根据我国建筑市场的现状,在建筑企业内部承包与挂靠问题的认定上,宜从宽把握。只要建筑企业能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 对外直接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就应认定为内部承包,而不应认定为挂靠。因履行内部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内部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应是总工程款扣除代缴税款和管理费等之后的余额。即使建筑企业未完成代缴义务,内部承包人也无权代替税务机关向建筑企业追缴税款。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修钊。 原告曲修钊诉称:1999 年至2000 年间,我以被告的名义承建了即墨市金都花园5 号、6 号楼工程,现该工程已结算完毕且工程款已付清。被告无故扣押我工程款23 万元,我多次索要未果,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剩工程款23 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发公司辩称:1、本案属于内部承包协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所诉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所扣款是原告应交纳的5%的管理费和5%的税费以及被告的四个项目部应交纳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金。3、原告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曲修钊系个体建筑商,挂靠在被告广发公司名下,以被告项目部经理的名义从事建筑工程业务。2000 年 1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公司下属各项目经理部为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全面负责,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全面经济承包责任制,盈利由承包人分配,亏损由承包人负无限经济责任,经济纠纷由承包人以财产做抵押。各种税金、管理费等,由各项目部自负,公司代扣代缴。公司分配给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按工程总造价5%交纳管理费;项目经理部自己承接的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3%交纳管理费等。承包期限自2000 年 1 月 1 日起。1999 年 12 月 27 日,被告与青岛金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即墨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接了青岛金都房地产开发公司即墨分公司开发的即墨市金都花园1 至 6 号楼工程,由四个项目部分别承包,其中5、 6 号楼由原告曲修钊项目部施工,该两座楼工程总价款3607396.5 元。施工期间,原告交给被告管理费93500 元。工程结束后,金都房地产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双方通过诉讼程序对余款进行了解决。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