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宣恩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覃章军2009年5月一、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范围•(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学校的确的重点•(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方法•(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二)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三)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四)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监督检查的方式•可以采取定期检查(派出所每月一次;公安局每季度一次)、临时检查(突发事件)、专项检查(五一、十一、元旦、国庆)、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的要求•检查时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