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标的为破产企业财产)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XX 市﹡﹡有限公司,住所地:XX 市 XX 县区﹡﹡。诉讼代表人:XX 市﹡﹡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执行申请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市分行,住所:XX市 XX 县区﹡﹡。 负责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停止对 XX 市﹡﹡有限公司所有的﹡﹡公司50%的股权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对异议人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依法受理了异议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对异议人进行清算,案号为:(﹡﹡)﹡﹡号,详见附件:﹡﹡号《民事裁定书》和﹡﹡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并于﹡﹡年﹡﹡月﹡﹡日依法宣告异议人破产清算(详见附件:﹡﹡《民事裁定书》。 执行申请人与异议人、XX 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案号:﹡﹡号)已由贵院受理。近日,异议人管理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评估报告》,贵院拟对异议人所有的﹡﹡公司股权进行拍卖。经异议人管理人调查,异议人持有﹡﹡公司 50%的股权,上述股权资产属于异议人的破产财产。 异议人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鉴于﹡﹡人民法院已于﹡﹡年﹡﹡月﹡﹡日受理 1 异议人破产清算案件,并于﹡﹡年﹡﹡月﹡﹡日依法宣告异议人破产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贵院应当依法终结在﹡﹡号执行案件对异议人财产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因此,异议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①的规定,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依法停止对异议人所有的﹡﹡公司 50%的股权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对异议人的执行。 此致﹡﹡人民法院 异议人:XX 市﹡﹡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XX 市﹡﹡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附件: 1、﹡﹡号《民事裁定书》; 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号《民事裁定书》。 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