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进一步发展,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开发建设,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是指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以下称借款企业)是指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 借款企业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履行提供相应业务资料及备案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为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办理资金结算的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结算银行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履行相应审核责任。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深圳人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对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实施监督。 第二章 贷款投向、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深圳人行根据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情况、前海建设发展需求和国内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前海企业获得香港人民币贷款实行余额管理。 前 海 跨 境 人 民 币 贷 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1页前 海 跨 境 人 民 币 贷 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1页 第七条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的用途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用于前海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条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按照贷款实际用途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 第九条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确定,在贷款发放前向深圳人行备案。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十条 借款企业应在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前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深圳人行提交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 借款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香港汇入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二条 借款企业偿还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本息应凭贷款合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到境内结算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应通过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内代理行办理跨境支付结算。 第十四条 借款企业及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