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证券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全国统一集中的证券监管体制,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补充,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了三级稽查体系,加大了监管执法的力度,规范了证券市场行为,较好地保护了广大投资者利益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毕竟只有10年多一点的时间,市场本身的发育水平、法律法规本身完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健全均需要一个过程;监管手段不足,执法权限不够,监管力量和水平也有待充实和提高;再加上整个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阶段,证券业的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层出不穷等原因,我国的证券监管工作还有许多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下面就有关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遵循市场化原则,适时转变和更新监管理念证券监管部门要在坚持“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的基础上,鼓励和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尽可能用市场手段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要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努力学习和掌握wto规则体系和国际证券监管惯例,完善适应国际化的监管制度,提高按国际通行证券监管规则办事的能力,初步淡化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国特色”;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各种有可能降低资本流动性和运作效率的人为制度性障碍;要正确区分证券监管职责与所有者督导职责,既不能“越俎代疱”,干预过多,也不可拔苗助长,放松管制,当好“裁判”,兼任“教练”,搞好服务
同时,要尽可能让市场原则和国际惯例来评判市场,使监管工作更好地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要
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只要监管对象依法经营,守规运作,监管部门一般不要去干预,也不需要过多考虑监管对象是盈利还是亏损
若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半亏损让它退市就是了
对资不抵债的证券经营机构也要建立退出机制
今后证券监管部门要逐步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