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证券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全国统一集中的证券监管体制,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补充,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了三级稽查体系,加大了监管执法的力度,规范了证券市场行为,较好地保护了广大投资者利益。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毕竟只有10年多一点的时间,市场本身的发育水平、法律法规本身完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健全均需要一个过程;监管手段不足,执法权限不够,监管力量和水平也有待充实和提高;再加上整个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阶段,证券业的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层出不穷等原因,我国的证券监管工作还有许多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下面就有关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一、遵循市场化原则,适时转变和更新监管理念证券监管部门要在坚持“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的基础上,鼓励和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尽可能用市场手段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要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努力学习和掌握wto规则体系和国际证券监管惯例,完善适应国际化的监管制度,提高按国际通行证券监管规则办事的能力,初步淡化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国特色”;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各种有可能降低资本流动性和运作效率的人为制度性障碍;要正确区分证券监管职责与所有者督导职责,既不能“越俎代疱”,干预过多,也不可拔苗助长,放松管制,当好“裁判”,兼任“教练”,搞好服务。同时,要尽可能让市场原则和国际惯例来评判市场,使监管工作更好地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要。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只要监管对象依法经营,守规运作,监管部门一般不要去干预,也不需要过多考虑监管对象是盈利还是亏损。若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半亏损让它退市就是了。对资不抵债的证券经营机构也要建立退出机制。今后证券监管部门要逐步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和目标。与这一目标相适应,今后对上市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的主要任务是完善信息披露法规,强制上市公司第1页共8页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披露信息,让投资者自己作出判断。同时,要制定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确保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对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要把主要精力从名目繁多、程序复杂的行政审批上转移到完善监管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的管理,强化投资者教育,引导和督促证券经营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制度,监控、防范和化解证券机构风险上来。此外,无论是对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也好,或者是其他监管对象的监管也好,都要下大力气抓好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后查处工作。要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工作,配强配足稽查干部,切实加大稽查办案的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监管权威。二、适应工作需要,逐步完善监管体系现行的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确立后,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再履行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职责,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监管。同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四级监管构架、分支机构遍布全国不同,现行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实行的是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两级监管构架,派出机构作为一线监管部门,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实践证明,现行监管体系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有利于国家证券期货政策法规顺利贯彻实施,监管力度加大了,市场运作更加规范,市场功能得到了更好的发挥。但从近三年来的监管实践来看,现行监管体系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一是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做到有效监管。美国有证券监管人员4500多人,其中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总部有1950人,各大区派出机构1103人,州政府监管部门约1000人;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有2099人;日本有证券监管人员2100人,其中日本金融监督厅(fsa)总部有760人,各地派出机构1344人。而我国证券监管系统只有1400多人,其中中国证监会总部360人,各派出机构只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