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方案 **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 9 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抓手,以推进畜禽养殖方式转变为目的,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广生态养殖技术,推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治理方式,实现畜禽养殖污染物达标排放,促进农村环境与规模化养殖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原则 (一)全面整治、突出重点的原则
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取缔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二)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引导和督促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畜禽粪便,实现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畜禽养殖场必须承担治理责任,开展畜禽粪便、污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属地管理、综合整治的原则
各镇(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县农业、环保、水利、监察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污染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三、整治对象 辖区内常年生猪存栏 50 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单位
(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猪当量的折算标准为:1 头肉牛(出栏量)折算为 5 头猪;1 头奶牛(存栏量)折算为 10 头猪;60 只肉鸡(出栏量)折算为 1 头猪;30 只蛋鸡(存栏量)折算为 1 头猪;以下核算方法相同) 四、整治时间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