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 经第十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 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 (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 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