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自 2003年 3月 25日起施行)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GB/T 16571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A/T 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2001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博物馆museums 文物、标本的收藏、展示、研究和开展相关教育、服务的单位与场所
3 2藏品 antique 馆藏文物、标本的总称
3 3风险等级level of risk 博物馆、藏品部位、藏品所处的危险程度,分别表示为单位风险、部位风险和目标风险
34防护等级level of protection 为保护博物馆、藏品部位、藏品的安全多采取的技防、物防、人防等防范措施的水平
35保卫力量 guard force 为实施安全防范所配置的系统操作、管理、维护人员和响应报警事件的专业队伍
36探测(装置)系统 detection(devices)systems 对入侵、盗窃、抢劫、内部作案等行为具有探测、报警功能,并按需要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