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 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 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 条 任何 单位和个 人都 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 告 火警 的义 务。任何 单位和成 年 人都 有参加有组 织 的灭 火工作的义 务。 第六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 开 展经常 性 的消防宣 传 教 育 ,提 高 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 机关、团 体 、企 业 、事业 等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 的消防宣 传 教 育 。 应急管理部门及 消防救援机构 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 传 ,并督促 、指 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 传 教 育 工作。 教 育 、人力 资 源 行政主管部门和学 校 、有关职业 培 训 机构应当将消防知 识 纳入教 育 、教 学 、培 训 的内容 。 新 闻 、广 播 、电视 等 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 地面向 社会进 行消防宣 传 教 育 。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