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与运输安全 1.汽车罐车的使用、装卸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省级劳动、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运输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 JT 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 3.汽车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汽车罐车押运员和汽车驾驶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驾驶员,并为押运员、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5.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并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行走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6.改变汽车罐车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有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检验单位内、外部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汽车罐车使用证。 7.随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1)汽车罐车使用证。 (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 (3)押运证。 (4)准返证。 (5)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6)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7)运行检查记录本。 (8)汽车罐车装卸记录。 8.汽车罐车装卸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消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连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 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