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资 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办法 为建立更趋合理、充满活力的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资分配激励制度,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府令137 号)及《深圳市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深人发„2005‟ 32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办法
一、核定档案工资 (一)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员原基本工资(即职务工资、活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成为“档案工资”,作为计算职员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退休(退职)费和年度考核奖金等有关福利待遇的基数,同时也作为转移工资关系的依据
档案工资与职员实际工资无关
(二)在改革竞聘中,职员的档案工资核定按下面办法处理: 1、职员所聘任的职务层次首次高于竞聘前所任职务层次的(例如助理级晋升中级,中级晋升副高),其档案工资按现行聘任职务的工资政策予以重新核定
2、职员所聘任的职务层次低于竞聘前职务层次的(例如副高级低聘为中级,中级低聘为助理级),其档案工资按现行降职或低聘职务人员的工资政策予以重新核定
2 3、职员在本单位由高职务层次聘任至低职务层次后,又重新聘任至原职务层次或以上的,若按现行工资政策核定的档案工资,档次低于低聘前的档案工资档次的,可保留低聘前的档案工资档次
二、工资包干总额和可分配工资总额的构成 (一)工资包干总额的构成: 1、本单位由财政负担的所有在编人员的档案工资; 2、本单位由财政负担的所有在编人员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发放的奖金、津贴及各类补贴; 3、其他按规定可作为工资发放的经费
(二)可分配工资总额的构成: 按深人发[2005]32 号文件精神,工资包干总额中,住房补贴和独生子女费仍按现行政策直接发放给个人,其余工资总额称“可分配工资总额”
“可分配工资总额”再分为职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1、职位工资:提取可分配工资总额的70%纳入全校职位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