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226—97一. 总则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护好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础
本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目的是统一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提高评价质量,使港口工程建设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的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被法律确定,执行具有强制性
除环境保护法外,国家还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国家还制定 300 多项有关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基础、环境方法等标准为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须执行
我国海岸线长、内河通航河流多,港口建设项目分布广
各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环境质量要求和环境功能规划还制定了地方法规和地方环境标准,评价时必须执行
为统一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防止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海港、河港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 一般规定1 评价阶段和评价程序根据最近几年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将环评工作阶段作了适当调整,规定第三阶段为报告书审批阶段,工作内容为审查报告书、修改补充报告书,报告书批复,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报告书的质量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组成部分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第二阶段为评价阶段,第三阶段为报告书审批阶段
第一阶段:港口建设单位提供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办理评价任务委托→收集分析项目有关资料→提出评价等级确定评价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