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学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 总则1.1 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和监督行政领导,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1.2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接受学校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1.3 职工代表大会应保证校长在学校中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积极支持校长行使教育管理决策和统一教育教学活动的职权;校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行使职权。1.4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2 职权2.1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2.1.1 定期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重大科研立项、财务预决算、自由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2.1.2 审查同意或者否决学校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2.1.3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采用代表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2.1.4 评议、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2.1.5 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2.2 校长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2/6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校长应当按决定执行,并可报告上级主管机关。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校长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以报告上级工会。2.3 校务委员会应有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参加,参加的代表数不应少于校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2.4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由校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对学校发展、改善办学管理、增加职工收入、尊重和保障职工政治民主权利、劳动保护和改善职工集体福利等共同目标,作出明确的规定,互相承担责任和义务,保证贯彻执行。3 职工代表3.1 职工代表的产生。3.1.1 凡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3.1.2 职工代表以分工会(系、部)为单位,依照职工代表的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3.1.3 校级领导干部,分配到各单位参加选举,并参加选举单位的活动。3.1.4 职工代表在基层单位产生后,须经各级党组织审核,并报职工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小组,经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