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诊指定医院及注意事项第一部分保险利益与责任1、保险期限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止
2、理赔截止日期: 2012 年 6 月 30 日
3、参保对象:科教系统在职教职员工
就诊指定医院:(指定定点医院不含分院)凡需办理赔付手续的参保教职工必须在我司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急诊除外) ,详见指定医院名录
1)门诊:医保范围内我司指定的公立医院
2)住院:医保范围我司指定的(区级)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含二级医院,不含联合病房、家庭病房)
保障责任1、门急诊、住院实行独立保险金额赔付制,保险总金额为4000 元/ 保单年度,门诊 ( 含大病 ) 保险金额不超过1400 元/ 保单年度
住院保险金额不超过2600 元/ 保单年度
2、在保险期内,凡参保教职工因疾病或意外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符合医保及相关文件规定自负480 元以上(含医保个人账户金额)的部分,保险公司按 70%的比例赔付
3、在保险期内,凡参保教职工因疾病或意外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上海市社会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自负480 元以上部分(含医保个人账户金额)的部分,保险公司按70%的比例赔付
第二部分理赔须知凡申请理赔给付的科教职工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门、急诊医疗必须提供完整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3)病历复印件、(需复印在 A4纸上)4)电脑打印的药品明细清单
5)申请住院理赔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住院小结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其他保险公司已赔付清单、地方减负清单(注:所提供的复印件需清晰)
6)申请理赔必须同时附上银行存折复印件
7)如遇到疑难问题,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他补充材料(包括病历原件) , 以备查看;8)急诊在本地未持医保卡就诊后, 可持医疗费用收据经上海市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认可并出具医保报销清单(加盖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