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7 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目录一、总则二、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二)学校规模(三)校园规划设计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1、建筑用地2、体育用地3、绿化用地(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一)校舍建筑组成(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用房面积(四)校舍建筑标准五、装备条件标准(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二)学科教学专用设备 1 、理科教学专用设备 2 、文科教学专用设备 3 、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 4 、体育与健康教学专用设备 5 、通用技术教学专用设备(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四)图书馆设备(五)办公与生活设备六、师资配备标准七、公用经费标准2 / 27 附件: 1. 省普通高中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2. 省普通高中文科教学专用设备配备标准3. 省普通高中艺术科教学专用设备配备标准4. 省普通高中体育卫生保健专用设备配备标准5. 省普通高中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6. 省普通高中图书馆(室)图书配备标准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 创造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科学化、规化建设,高水平、高质量普与高中阶段教育。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本省举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与学校发展的需要。本《标准》适用于省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级中学。新建学校土地规划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标准》要求,其他学校应参照《标准》逐步改建和扩建。本《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原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二、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1、普通高级中学设置与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和县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和分布、变化状况,尤其是初中毕业生数量与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