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2 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以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全省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经省质监部门受理和批准,对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一)省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发(换)证工作;、负责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鉴定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应由省质监部门负责的工作。(二)市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将申报资料输入省局金质工程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库;2 / 52 、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自有产权气瓶档案进行网上建档工作;、负责对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现场监督。(三)县(市、区)质监部门负责气瓶充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见附件)有效期年。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五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号)要求,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立充装过程视频监控,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连锁经营或规模化经营,一个气瓶充装站有多个充装地址(同一种充装介质)时,应建立统一的充装质量管理体系及各分点的充装质量体系,其自有气瓶的量可以多个充装地址合并计算,使用一个充装许可证和气瓶充装单位标志,但其他条件仍需单独满足。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达到资源条件(见附件)的要求。第八条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当由取得质监部门相关许可的单位承担。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装的过3 / 52 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第九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向市质监部门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气瓶充装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