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价发[2007]49号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交通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7]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工程材料 收费标准 通知 丹东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4月9日印发 打字:戴艳娇 校对:王正阳 辽宁省物价 局 辽价函[2007]37号 关于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 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家发改委《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发改价格[2004]893号)等有关规定和省交通厅的申请,2005年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辽价函[2005]15号),对我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项
目和标准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并试行一年
根据省交通厅《关于申请核定辽宁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辽交质监[2006176号)的要求,以及 2005年交通部陆续修订出台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和机电工程分册)和材料试验规程,对 2005年制定的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本规定适用于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和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三、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试验检测机构应本着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在用户填写“试验检测委托书”后,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对工程量较小、投资规模小的工程,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
四、本规定从文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本规定到期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五、各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