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地位)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 知 欲 望 ,培养初 步 的动手 能力
萌 发幼儿爱 家乡 、爱 祖 国、爱 集 体、爱 劳 动、爱 科学的情 感,培养诚 实、自 信 、好问 、友 爱 、勇 敢 、爱 护 公 物 、克 服 困 难 、讲 礼 貌 、守 纪 律 等 良好的品 德行为和习惯,以及 活泼 、开 朗 的性 格
培养幼儿初 步 的感受 美和表 现 美的情 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 重 、爱 护 幼儿,严 禁 虐 待 、歧 视 、体罚 和变 相体罚 、侮 辱 幼儿人格 等 损 害 幼儿身心健 康 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 制、半 日 制、定时制、季 节 制和寄 宿 制等
上述 形 式 可分别设置 ,也 可混 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 园和编 班 第八 条 幼儿园每 年秋 季 招 生
平 时如 有缺 额 ,可随 时补 招
幼儿园对烈 士 子 女 ,家中无 人照 顾 的残 疾 人子 女 和单 亲 子 女 等 入 园,应 予 照 顾
第九 条 企 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