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得科学管理,法律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就就是对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与教育得机构。幼儿园教育就就是基础教育得重要组成部分,就就是学校教育制度得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得任务就就是:贯彻国家得教育方针,根据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得原则,遵循幼儿身心进展特点与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进展得教育,促进幼儿身心与谐进展。 幼儿园同时面对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 3 周岁至 6 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与教育得主要目标就就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与机能得协调进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育良好得生活习惯、卫生习惯与参加体育活动得兴趣。 (二)进展幼儿智力,培育正确运用感官与运用语言交往得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得认识,培育有益得兴趣与求知欲望,培育初步得动手探究能力。 (三)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得情感,培育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得品德行为与习惯,以及活泼开朗得性格。 (四)培育幼儿初步感受美与表现美得情趣与能力。 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卑视、体罚与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得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与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与编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常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得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得残疾儿童等入园,根据国家与地方得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与机关、团体、部队设置得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得子女外,应当积极制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应当根据卫生部门制定得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得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 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 周岁至 4 周岁)2 5 人,中班(4 周岁至 5周岁)30 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 5人,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