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 周岁至 6 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 ,培养有 益 的兴趣和求 知 欲 望 ,培养初 步 的动手 探 究 能力
(三)萌 发幼儿爱 祖 国、爱 家乡 、爱 集 体、爱 劳 动、爱 科学的情 感,培养诚实、自 信 、友 爱 、勇 敢 、勤 学、好问 、爱 护 公 物 、克 服 困 难 、讲 礼 貌 、守 纪 律等良好的品 德行为和习惯,以及 活泼 开 朗 的性 格
(四)培养幼儿初 步 感受 美和表 现 美的情 趣和能力
第六 条 幼儿园教职 工 应 当 尊 重、爱 护 幼儿,严 禁 虐 待 、歧 视 、体罚 和变 相体罚 、侮 辱 幼儿人格 等损 害 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 条 幼儿园可 分为全日 制、半 日 制、定时制、季 节 制和寄 宿 制等
上述形 式 可 分别 设 置 ,也 可 混 合设 置
第二章 幼儿入 园和编 班 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
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