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建筑防水技术质量管理导则 为加强本市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建筑防水技术质量管理,规范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进一步提高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建筑防水质量总体水平,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不同部位接缝宽度、深度、截面形式等要求,接缝防水构造,以及密封材料品种、类型、级别、规格、性能指标等;明确不同部位防水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少于25年)和防水材料耐久性、密封胶打胶厚度和宽度等指标要求。部位主要包括预制外墙、外窗(含飘窗)、女儿墙、空调板、预制阳台、厨房和卫生间预制内隔墙等。在设计交底时,应重点说明有关部位、节点的防水重点、要点与设计要求等内容。 第二条 外墙板的拼缝连接应牢固,接缝处的密封材料应具有满足工程需要的抗剪性能,在风荷载及多遇地震作用下,接缝处密封材料应满足计算层间位移角变形的要求。 外墙接缝处与密封胶接触的基层面原则上应设置底涂层,因故不设置的,相应方案应当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科技委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预制剪力墙底部水平接缝采用柔性防水材料时,设计单位应复核扣除结合面柔性防水材料面积后的构件承载力,2 并确保接缝处套筒(或连接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密封防水材料填充进入墙内深度的限值。 第三条 外围护墙采用内嵌式预制外墙时,在预制外墙与现浇构件之间的接缝处,设计单位应采取可靠的防水密封措施。 预制外墙采用外挂墙板且外墙板接缝两侧均为预制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制外墙板之间水平缝的构造,设计单位宜采用高低缝或者企口缝构造;预制外墙板之间水平缝和竖向缝的防水,宜采用空腔构造防水和材料防水相结合的方法,防水空腔应设置必要的排水措施,导水管宜设置在十字缝上部的垂直缝中,竖向间距不宜超过3层;当垂直缝下方因门窗等开口部位被隔断时,应在开口部位上方垂直缝处设置导水管等排水措施。 (二)预制外墙接缝防水应采用耐候性密封胶,接缝处的填充材料应与拼缝接触面粘结牢固,并能适应建筑物层间位移、外墙板的温度变形和干缩变形等,其最大变形量、剪切变形性能等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外墙板接缝处的密封止水带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或氯丁橡胶等高分子材料”,技术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高分子防水材料(第二部分,止水带)》GB181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