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T107-2103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1.总 要 求 公 共 建 筑 管 理 组 织 应 符 合 GB/T 23331-2012 中 4.1 的 要 求 。 公 共 建 筑 管 理 组 织 应 界 定 能 源 管 理 体 系 范 围 和 边 界 , 应 明 确 公 用 建 筑 的 地 理 位 置 、边 界 、类型、面积以及功能 等。 当能 源 管 理 体 系 仅覆盖公 共 建 筑 的 部分时, 该部分应 具有明 晰的 边 界 , 可实施独立的能 源 核算。 公 共 建 筑 管 理 组 织 在申请能 源 管 理 体 系 认证时, 应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对公 共 建 筑 功能 具有足够管 理 权限, 能 承担能 源 管 理 的 法律责任或合 同责任。 (2)公 共 建 筑 涉及的 主要 能 源 使用 设备满足国家产业政策要 求 ; (3)能 源 计量器具配备与管 理 符 合 GB 17167 的 规定 ;如暂时不符 合 , 应 有明 确 的 配备计划。 当公 共 建 筑 管 理 组 织 不具有公 共 建 筑 所有权时, 应 在能 源 管 理 体 系 中 明 确 与所有权人之间的 责任和 关系 。 2.管 理 职责 (1)最高管 理 者 公 共 建 筑 管 理 组 织 应 符 合 GB/T 23331-2012 中 4.2.1 要 求 。 (2)管 理 者代表 公 共 建 筑 管 理 组 织 应 符 合 GB/T 23331-2012 中 4.2.2 要 求 。 3.能 源 方针 公 共 建 筑 管 理 组 织 应 符 合 GB/T 23331-2012 中 4.3 要 求 。 公 用 建 筑 管 理 组 织 应 确 保能 源 方针的 制定 和 评审: (1)体 现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公 共 建 筑 节能 政策的 相关要 求 ; ( 2) 与 建 筑 物 使 用 功 能 及 其 所 处 的 地 域 特 点 相 适 应 。 公 共 建 筑 管 理 组 织 应 将 能 源 方 针 传 达 给 相 关 方 ( 如 : 专 业 服 务 公 司 、承租户等) ,并以适 当方 式向其他临时性外来人员宣传 。 4.策划 ( 1) 法律法规要求 公 共 建 筑 管 理 组 织 应 符合 GB/T 23331-2012 中 4.4.2 要求。 公 共 建 筑 管 理 组 织 应 及 时获取与 公 共 建 筑 设计、施工、节能 改造及 能 源 管 理 有关 的 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