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肿瘤的疗效评价标准 1.1 版 (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Version 1.1) 1 肿瘤在基线水平的可测量性 1.1 定义 在基线水平上,肿瘤病灶/淋巴结将按以下定义分为可测量和不可测量两种: 1.1.1 可测量病灶 肿瘤病灶:至少有一条可以精确测量的径线(记录为最大径),其最小长度如下: CT 扫描 10 mm(CT 扫描层厚不大于5mm) 临床常规检查仪器 10 mm(肿瘤病灶不能用测径仪器准确测量的应记录为不可测量) 胸部X-射线 20 mm 恶性淋巴结:病理学增大且可测量,单个淋巴结CT 扫描短径须≥15 mm(CT 扫描层厚推荐不超过5 mm)。基线和随访中,仅测量和随访短径。 1.1.2 不可测量病灶 所有其他病灶,包括小病灶(最长径<10 mm 或者病理淋巴结短径≥10 mm 至<15 mm)和无法测量的病灶。无法测量的病灶包括:脑膜疾病、腹水、胸膜或者心包积液、炎性乳腺癌、皮肤/肺的癌性淋巴管炎、影像学不能确诊和随诊的腹部包块,以及囊性病变。 1.1.3 关于病灶测量的特殊考虑 骨病灶、囊性病灶和先前接受过局部治疗的病灶需要特别注明: 骨病灶: 骨扫描,PET 扫描或者平片不适合于测量骨病灶,但是可用于确认骨病灶的存在或者消失; 溶骨性病灶或者混合性溶骨/成骨病灶有确定的软组织成分,且软组织成分符合上述可测量性定义时,如果这些病灶可用断层影像技术如CT 或者MRI 进行评价,那么这些病灶可以作为可测量病灶; 成骨病灶属不可测量病灶。 囊性病灶: 符合放射影像学单纯囊肿定义标准的病灶,不应因其为定义上的单纯性囊肿,而认为是恶性病灶,既不属于可测量病灶,也不属于不可测量病灶; 若为囊性转移病灶,且符合上述可测量性定义的,可以作为是可测量病灶。但如果在同一病人中存在非囊性病灶,应优先选择非囊性病灶作为靶病灶。 局部治疗过的病灶: 位于曾放疗过或经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的部位的病灶,一般作为不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研究方案应详细描述这些病灶属于可测量病灶的条件。 1.2 测量方法说明 1.2.1 病灶测量 临床评价时,所有肿瘤测量都要以公制米制记录。所有关于肿瘤病灶大小的基线评定都应尽量在接近治疗开始前完成,且必须在治疗开始前的28 天内(4 周)完成。 1.2.2 评价方法 对病灶基线评估和后续测量应采用同样的技术和方法。除了不能用影像学检查,而仅能用临床检查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