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肿瘤的疗效评价标准 1
1 版 (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Version 1
1) 1 肿瘤在基线水平的可测量性 1
1 定义 在基线水平上,肿瘤病灶/淋巴结将按以下定义分为可测量和不可测量两种: 1
1 可测量病灶 肿瘤病灶:至少有一条可以精确测量的径线(记录为最大径),其最小长度如下: CT 扫描 10 mm(CT 扫描层厚不大于5mm) 临床常规检查仪器 10 mm(肿瘤病灶不能用测径仪器准确测量的应记录为不可测量) 胸部X-射线 20 mm 恶性淋巴结:病理学增大且可测量,单个淋巴结CT 扫描短径须≥15 mm(CT 扫描层厚推荐不超过5 mm)
基线和随访中,仅测量和随访短径
2 不可测量病灶 所有其他病灶,包括小病灶(最长径<10 mm 或者病理淋巴结短径≥10 mm 至<15 mm)和无法测量的病灶
无法测量的病灶包括:脑膜疾病、腹水、胸膜或者心包积液、炎性乳腺癌、皮肤/肺的癌性淋巴管炎、影像学不能确诊和随诊的腹部包块,以及囊性病变
3 关于病灶测量的特殊考虑 骨病灶、囊性病灶和先前接受过局部治疗的病灶需要特别注明: 骨病灶: 骨扫描,PET 扫描或者平片不适合于测量骨病灶,但是可用于确认骨病灶的存在或者消失; 溶骨性病灶或者混合性溶骨/成骨病灶有确定的软组织成分,且软组织成分符合上述可测量性定义时,如果这些病灶可用断层影像技术如CT 或者MRI 进行评价,那么这些病灶可以作为可测量病灶; 成骨病灶属不可测量病灶
囊性病灶: 符合放射影像学单纯囊肿定义标准的病灶,不应因其为定义上的单纯性囊肿,而认为是恶性病灶,既不属于可测量病灶,也不属于不可测量病灶; 若为囊性转移病灶,且符合上述可测量性定义的,可以作为是可测量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