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 服务贸易总协议全文附件 1B 服务贸易总协议本协议各会员:咸认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成长及进展与日俱增之重要性;冀望依透明化及渐进自由化原则建立一以扩展此项贸易为目的之服务贸易规则之多边性架构,并藉此促进所有贸易伙伴之经济成长及开发中国家之进展;期望在适度尊重国家政策目标之同时,透过连续多边谘商谈判,在互利基础上,增进所有参加者之利益,并确保权利与义务之整体平衡,以期早日达成服务贸易渐进式之更高自由化目标;承诺各会员有权为达成国家政策目标而对其境内服务之供给,予以管制并采纳新法规,而且在现行各国有关服务业管理法规的进展程度参差不齐下,开发中国家对于行使此项权力尤有特别需要;冀望能促进开发中国家参加服务贸易活动,并扩展其服务出口,尤其是希望藉由加强其国内服务能力及效率与竞争能力等以达成此一目标;鉴于低度开发国家特别之经济情况及其进展、贸易与财政方面之需要,特别考虑其所面临之重大困难;兹同意如下:第一篇 范围及定义第一条范围与定义1.本协议适用于会员影响服务贸易之措施.2。本协议所称服务贸易,谓:(a)自一会员境内向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会员境内对其它会员之消费者提供服务;(c)由一会员之服务提供者以设立商业据点方式在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d)由一会员之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呈现方式在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3。本协定:(a)称会员所采措施者,谓下列机关及团体所实行之措施:(i)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与机关;及(ii)经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或机关授权行使政府权力之非政府机构.会员为了履行本协议之义务与承诺,应实行可行之合理措施,以确保其境内区域及地方政府与机关及非政府机构之确实遵循之;(b)称服务者,包括各行业提供之服务,但行使政府权力所提供之服务不在此限;(c)称行使政府权力所提供之服务者,谓非基于商业基础亦非与一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所提供之服务。第二篇 一般义务及规定第二条最惠国待遇1.关于本协议所涵盖之措施,各会员应立即且无条件地对来自其它会员之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不低于该会员给予其它国家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之待遇。2.会员得实行与第 1 项不一致之措施,若该措施已列入有关豁免第二条义务之附件且符合其条件。3。本协议条款不应解释为禁止会员,为促进仅限于邻近边界地区当地所供给及消费之服务的交易,而给予其邻接国优惠待遇。第三条透明化1。除紧急情况外,各会员应将涉及或影响本协议运作之所有一般性适用之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