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海关估价协议》(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一般介绍性说明 1.在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条规定的“成交价格”
第一条应和第八条一起来理解
第八条特别规定了当遇有由买方所引起的某些特别的因素被认为是海关估价的一部分,但却没有包括在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
第八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形式而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方转到卖方的支付款项
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一些确定海关估价的方法
2.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一般地说,在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有一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求得确定价格的依据
举例来说,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进口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口货海关估价的资料,而在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查到这种资料;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也可能有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的海关估价资料,而进口商却不能随时查到这些资料
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在无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依据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海关估价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
根据第五条第1款规定,海关估价是以进口国一个独立买方进口的条件出售货物的价格为依据来确定的
假如进口商要求的话,按第五条规定,他也有权对进口后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货物进行估价
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是按计算价格确定的
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第四条规定进口商有权选择适用这两种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前述各条确定海关估价时,第七条对怎样确定海关估价,作了规定
序言 关于多边贸易谈判,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简称“各缔约方”),同意促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目标并确保进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 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