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关于第二类化学品的规定 CWC: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THEIR DESTRUCTION “关于化学品的附件” 关于附表2化学品的准则: 在考虑未列入附表1的某一有毒化学品或附表1所列某一化学品的某一前体或附表2的A部分所列某一化学品的某一前体是否应列入附表2时,应考虑到下列标准: (a) 由于它具有可使其用作化学武器的致死或致残毒性以及其他特性而对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很大的危险; (b) 它可在附表1所列或附表2的A部分所列某一化学品的最后形成阶段作为前体用于一种化学反应; (c) 由于它在附表1所列或附表2的A部分所列某一化学品的生产过程中起重要作用而对本公约的宗旨和目标构成很大的危险; (d) 未为本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进行大批量商业生产
禁 止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 CWC》 对 附 表 2化 学 品 规 定 --第 1页禁 止 化 学 武 器 公 约 《 CWC》 对 附 表 2化 学 品 规 定 --第 1页“附表2 化学品” A
有毒化学品: (1) 胺吸磷:硫代磷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 (78-53-5) 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2) PFIB:1,1,3,3,3 - 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 (382-21-8) (3) BZ: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 (6581-06-2) B
前体: (4) 含有一个磷原子并有一个甲基、乙基或(正或异)丙基原子团与该磷原子结合的化学品,不包括含更多碳原子的情形,但附表1 所列者除外 例如: 甲基膦酰二氯 (676-97-1) 甲基膦酸二甲酯 (756-79-6) 例外: 地虫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