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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 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 号)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 (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和看守所、劳教所、监狱、审判 用房等政法设施及消 防 设施等; (三)科 学 、教育、文 化、卫 生 、广 电 、体育、民政及社会福 利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云 南 省 代 建 管 理 办 法 --第 1页云 南 省 代 建 管 理 办 法 --第 1页 2 (四)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负责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代建管理机构),承担代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指导推进全省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投资500 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经使用单位申请,项目审批部门确定,也可以实行代建。 第六条 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应当遵循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指导、投资管理和稽察;省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省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 第八条 代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 (二)监督代建单位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开展代建工作; 云 南 省 代 建 管 理 办 法 --第 2页云 南 省 代 建 管 理 办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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