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鲁煤监协调〔2012 〕74 号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加强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 建设的实施意见 兼职矿山救护队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 〕59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 〕13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 〕38 号)精神;依据《矿山安全法》、《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与管理,完善全省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能力。经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第 5 次办公会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山 东 省 兼 职 矿 山 救 护 队 管 理 办 法 --第 1页山 东 省 兼 职 矿 山 救 护 队 管 理 办 法 --第 1页-- --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专业矿山救护队伍为骨干、以兼职矿山救护队伍为补充,建设覆盖全省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队伍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建设与本企业安全生产需要相适应的兼职应急队伍;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依靠专业装备,依靠科学管理,内练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提高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的整体水平。 (二)建设目标。通过二年的努力,未单独建立专业矿山救护队的煤矿企业(含煤矿企业建立了专业矿山救护队,未设驻矿救护队的煤矿)应完成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工作;并与就近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形成由专业救护队伍和兼职救护队伍构成的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预防和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明显提高。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 (一)兼职矿山救护队是指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为企业提供应急技术服务,对矿山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协助 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矿山事故的组织。 (二)兼职矿山救护队原则上应由2个 以上小 队组成,每 个小 队由9人以上组成。结 合实 际 ,煤矿企业设计 或 核 定 生产能力45 万 吨 /年(含45 万 吨 )以上的煤矿企业应设立2个 救护小 队;45 万 吨 /年以下 的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