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大牛与李母、陈姐、陈弟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民事答辩状案号:(2017)粤 0183 民初 xxx 号答辩人:大牛,男,汉族,出生于 19xx 年 xx 月 xx 日,住湖南省 xx 县,身份证号码 xxxxxx,联系电话 xxx。答辩人大牛与原告李母、陈姐、陈弟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答辩人不同意原告李母、陈姐、陈弟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导致死者陈父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其病发后,其家属(即原告李母、陈姐、陈弟)拒绝配合医院实施微创脑室穿刺引流术进行抢救,才使得死者陈父病发后根本没有进行必要的抢救治疗,最终因未经必要治疗而脑干功能衰竭死亡,故,死者陈父的死亡责任依法应由其家属自行承担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死者陈父病发后,被立即送往增城市石滩镇中心卫生院 xx 分院进行治疗,此时,死者陈父的病情仅属于病重,而非病危,且其家属李母(本案原告)于2/62015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 时签署了《增城市石滩镇中心卫生院 xx 分院病情通知单》,该通知单明确勾选的是“病重”,而非“病危”,即经过正当医疗抢救是完全可以脱离危险治愈的。随后,死者陈父被转至增城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入院头颅 CT 检查结果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并脑室系统内积血”,增城市人民医院在《死亡小结》中明确注明在对死者陈父完善相关检查后,密切观察病情,并建议“若家属同意可行微创脑室穿刺引流术”,但是,根据增城市人民医院的《死亡小结》中住院情况记载:“患者家属未同意行手术治疗……”,即死者陈父的家属即原告李母、陈姐、陈弟拒绝配合医院对死者陈父进行手术抢救治疗。由此可知,死者陈父的真正死因是其病发后,其家属李母等人拒绝配合增城市人民医院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实施微创脑室穿刺引流术对其进行抢救,即死者陈父病发后根本未进行相关必要的抢救治疗,才使得其最终因未经必要治疗而脑干功能衰竭死亡,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死者陈父家属即原告李母、陈姐、陈弟对死者陈父的死亡承担责任。二、死者陈父明知其自身患有严重的脑动脉硬化、脑动脉瘤等疾病,仍长期酗酒,不爱惜自己身体,事发当天大清早 7:30 左右便因大量饮酒处于醉酒状态,胡言乱语,增城市公安局在对死者陈父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时亦将“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