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服务城市经济社会发展 ,加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 ,充分贯彻《物权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切实维护被占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5〕144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发〔 2006〕1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平政办〔 1994〕30号)的要求 ,结合市实际情况 ,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 ,借鉴相关评价理论 ,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 ,历时一年多 ,经反复论证修改 ,本着客观、科学、易操作的原则,编制了《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 )》。一、补偿标准适用围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及省有关文件精神,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按年产值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 ;林木、果树等补偿费根据投入情况按树木价值的大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时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国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执行。二、补偿标准调整依据和原则本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测算是在大量调查域各类型样点资料(分青苗、建筑物、林木及果树四大类共计 13116个样点 )的基础上 ,主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标准、文件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修订本 )的通知》 (豫政〔 1989〕113号),以《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 (2005)》、《市建筑和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5)》、《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5)》、《市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2005)》等预算定额为依据。在测算过程中遵循了真实性、 合法性、 可行性、 客观性及独立性等一般性原则和预期未来收益市场原则、科学性与易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与原有补偿标准相衔接的原则、 公开听证原则等技术调整原则。 这些都为补偿标准的制订提供了有力的科学依据和法律支撑。三、标准调整说明(一)建筑类建筑类包括房屋、构筑物、温室、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