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机构不能成为避税天堂01WHERE02WHEN03WHAT04HOW小组成员与分工资料收集:陈琳ICS11032张仲园ITE11034案例分析:罗德成MDA11023王永ESE11019林君婷PAM11039资料整理PPT制作:杨莉ICS11040演讲:原璟PRM11001Part2法律问题相关税法知识Part3案例启示与扩展Part5法律分析与结论Part4Part1案情介绍01WHERE02WHEN03WHAT04HOW案例介绍天元汽车配件厂(简称天元厂)有职工200多人,生产汽车配件
其下属的民政福利企业是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有职工40人,其中有24人为“六残”人员(盲、聋、哑、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
天元厂2008年度的销售收入为300万元;而下属的民政福利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500多万元
由于民政福利企业“六残”人员占到生产人员60%,根据规定,该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
当年扣除成本费用后,其所得额为300万元,依照规定,该企业免纳所得税,所以该企业当年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在对汽车配件厂征税时,发现该企业收入偏低,于是对两厂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汽车配件厂将相当一部分收入转移至下属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免税政策
经检查:汽车配件厂应纳增值税和所得税280万元,转移收入后实际少纳增值税和所得税58万元
于是,税务机关认定天元厂为偷税行为,除依法追征了所偷的58万元税款和滞纳金外,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罚
天元厂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天元厂转移收入的行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天元厂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行为
应该对天元厂做出怎样的处罚
412301WHERE02WHEN03WHAT04HOW法律问题10/19/246NO
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