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离婚的程序是如何的 合同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儿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宜解决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有下列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是对儿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协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合同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程序: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合同离婚由民政部门主管。合同离婚的登记管理机关在都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1、申请。合同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别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合同书、结婚证等,方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拟定管辖权。 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种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方面理解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达与否真实,儿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协助、分割财产及债务解决等事项与否适宜。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对于不符正当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阐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夫妻关系从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解除。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合同推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撤销: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 200 元下列的罚款。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