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旧法逐条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0 6 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 6 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 年6 月29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2006 年9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 年6 月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 年4 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 年6 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1986 年4 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 况,确定推 行义务教育的步 骤 。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 彻 国家的教育方 针 ,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 彻 国家的教育方 针 ,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