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冀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1 总则 1 .1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适应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和向用户供应充足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电能,维护电网投资者、经营者及用户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上级调度机构的有关规程、规定,结合冀北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1 .2 电力调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冀北电力系统内各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1 .3 冀北电网是由唐山、张家口、秦皇岛、承德、廊坊地区所在的电网构成,是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所有一次设施及相关的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 1 .4 按照电网统一调度的原则,冀北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1 .4 .1 冀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本规程中简称冀北调控中心。 1 .4 .2 唐山、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廊坊五个地区调度控制中心在本规程中简称唐山地调、张家口地调、秦皇岛地调、承德地调、廊坊地调。 1 .5 冀北调控中心依法在冀北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冀北调控中心与地调,与电网内发电厂(站)和变电站在调度业务和电网运行指挥上是上下级关系,各地调、发电厂、变电站必须服从冀北调控中心的领导和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各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及变电站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命令,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1 .6 需要并入冀北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含机组)及需与冀北电网互联的周边电网,必须在并网或互联之前与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的电网调度部门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否则,不得并入电网运行或与冀北电网互联运行。 1 .7 本规程是冀北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依据,其解释权属于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1 .7 .1 凡冀北电网内的调度、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程。 1 .7 .2 冀北电网各级调度,以及并入冀北电网的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制定的规程、规定等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若有关条款涉及冀北调控中心权限时,应事先得到冀北调控中心的认定。 1 .7 .3 任何违反本规程的调度机构、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1 .8 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及战争等非常时期的电力调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调度管理 2 .1 调度管理任务 2 .1 .1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维护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