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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赔偿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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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由于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受到损害,虽然已经得到修理,但是很难完全回复到原来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要求,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此间接损失即为车辆的交通事故中的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但仍无法恢复车辆原有性能,从而给车辆所有人造成的车辆转让价格的损失。所以,所谓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 步骤|方法 1. 在交通事故后车辆的减值损失是普遍存在的,并不只局限于新车,旧车依然可以主张车辆因交通事故而贬值的损失。 2. 对车辆减损价值发生争议的,一定要获得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而如何确定哪个机构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的权威性,最好是进人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鉴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鉴定机构或者代理律师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3. 根据我国法律精神,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责任方应该全赔,据《民法通则》第117 条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车辆贬值损失向法院主张民事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有一般损失和贬值损失 具体来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能否完全修复,可将车辆损失分为两类:一类是经修理后可完全恢复原状的一般损失,一类是经过及时修复也无法完全恢复原状的贬值损失。 一般损失经过物理修复(如喷漆、轮胎更换等),不会对汽车的使用寿命、动力性、安全性、美观性和舒适性等造成影响,完全可以恢复其“原状”,侵权责任上表现为汽车修理费用的承担。 而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无法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付的,需要肇事车主自掏腰包,所以,肇事车主往往不愿意主动承担。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2135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欢欢,男,汉族,1983 年7 月23 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爱红,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志锋,男,汉族,1983 年5 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翠丽,女,汉族,1980 年12 月22日出生。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佩爔,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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